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与权益至关重要。近期,本所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姻、直播打赏与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件,在此为大家详细剖析,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7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为微信直播平台签约主播,通过与腾讯公司约定的比例获取打赏提成维持主要收入。
2022年9月,第三人陈某在微信直播间与被告王某某结识,次月7日双方线下见面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被告王某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仍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通过电话或微信语音电话,诱导、胁迫陈某在其直播时刷礼物。
陈某在该时段用五个微信号,在腾讯直播平台充值327236元购买微信豆,向被告“雪儿”直播间打赏价值327236元礼物。此外,被告还要求陈某赠送价值9319.9元礼物,两人旅游支出2644.69元。期间,双方有微信转账和红包往来,陈某从被告处获得8079.35元。经核算,陈某向被告合计赠与331121.24元。后原告找到我所,经与律师沟通,开始着手整理证据,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本案争议焦点
一、第三人陈某充值微信豆及网络打赏行为系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二、第三人陈某未经原告林某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
三、赠与金额的认定。
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打赏行为一般会认定为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主播通过平台向用户提供直播服务,用户对直播内容满意,从而进行打赏,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二是构成赠予合同关系。
打赏行为并非强制性,即用户不打赏也可以看直播,用户向主播打赏行为具有“单务性”,构成赠予合同关系。
本案中,第三人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微信豆,该行为系第三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争议不大,而之后第三人使用微信豆打赏被告该行为应当结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超越正常主播与用户的关系范畴来认定到底是网络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本案双方已明显超越该范畴。第三人处分的财物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双方未对婚内财产有特别约定,第三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且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全额返还相关财物。对于赠与金额应当以被告实际活得的金额为基础进行认定,而不能以第三人购买“微信豆”的金额来认定,但是在起诉时为了争取较大的谈判空间,还是根据前者来拟定诉状。
法院说理
一、关于第三人陈某充值微信豆及网络打赏行为系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第三人陈某于微信视频号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后,将真实货币在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微信豆”的充值兑换行为及其向被告王某某进行的“打赏”的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
关于第三人陈某于被告腾讯公司微信视频号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被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视频号平台运营商,依托技术服务条件和后台管理人员搭建网络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第三人陈某通过平台充值消费获得对应数量的“微信豆”,通过使用虚拟的“微信豆”享受增值服务,而被告腾讯公司通过对打赏的提成获取收益,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林某某坚持以赠与合同主张权利,其要求被告腾讯公司返还充值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人陈某向被告王某某进行的“打赏”的行为。就一般金额的直播间打赏而言,主播通过向平台用户提供直播服务,根据平台规则获得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并取得收益,属于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平台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观看主播提供的网络表演,并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使用“微信豆”向主播进行打赏,系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但本案中,第三人陈某在近一年期间充值达327236元,大部分“微信豆”(依据被告腾讯公司情况说明计算为3215464个)均打赏给被告王某某,且第三人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存在线下见面、微信个人号私聊、甚至在沐浴过程中视频聊天的情形,第三人陈某虽无法证明来源但确实持有大量被告王某某不雅照片、视频,故二人之间的部分互动明显超出正常主播与用户的关系范畴,第三人陈某对被告王某某的“打赏”亦超出了一般意义的直播间打赏金额,应包含基于发展男女关系而形成的给付。“微信豆”的打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但基于超额“打赏”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及“微信豆”作为虚拟财产可通过平台结算变现的事实,第三人陈某向被告王某某进行的“打赏”超出一般意义直播间打赏的金额,应当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二、关于第三人陈某未经原告林某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第三人陈某在与原告林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王某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想法,通过超额“打赏”的方式向被告王某某赠与财物,侵害了原告林某某的财产权。第三人陈某向被告王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原告林某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主张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虽称其对第三人陈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但被告王某某基于赠与关系取得的财产并非建立在有偿取得的基础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其是否知晓第三人陈某的婚姻状况不影响本案对第三人陈某赠与行为的评判。
三、关于赠与金额的认定
原告林某某主张第三人陈某充值消费的327236元均系对被告王某某的赠与。但从被告腾讯公司情况说明可知,第三人陈某充值消费兑换“微信豆”后,向被告王某某“打赏”3215464个“微信豆”,被告王某某结算金额为160773.2元(65199.55元+95573.65元),故第三人陈某充值消费的款项中最终由被告王某某取得的金额应认定为160773.2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与第三人陈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返还赠与款项150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从2023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实践中,认定打赏行为无效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打赏行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认定侵害家事代理权的前提下,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种,打赏行为构成赠予合同关系。如通过打赏和主播发展婚外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赠予合同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直播打赏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包含两对法律关系,一是平台和用户的关系,二是主播和用户的关系。用户打赏的钱=平台抽成+主播分成,因此司法实践会将直播打赏行为细分为充值行为和打赏行为两个阶段。打赏金额一般也局限在主播抽成部分,而不包括平台抽成部分。充值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有效(除非涉及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成年人),即使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充值行为的有效性。
就充值行为而言,平台客观上很难判断用户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因此一般推定平台已尽到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案例,如在《充值协议》中进行了提示,应当推定平台构成善意取得。即使有的案例中认定打赏行为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需要退回的也只是打赏主播的钱,平台分成是不予退还的。
定盘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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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提醒广大公众,在婚姻关系中,要时刻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现类似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网络直播行业也应加强自律和监管,避免成为不正当交易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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