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9日,三名初二学生来到餐厅为蒋某庆祝生日,胡某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同意,遂在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及蒋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邓某、张某、王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的父母将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胡某所在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该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各方基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过错与胡某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分析
01
胡某自身责任
胡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认知能力尚不完全成熟,但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本案中,胡某主动提议饮酒并过量饮用,随后又主动提议并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这些行为均明显超出了其年龄应有的行为边界。
因此,胡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02
餐厅责任
餐厅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特别是当消费者为未成年人时,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
本案中,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
餐厅向未成年人胡某等人出售了啤酒,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劝阻或制止措施,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餐厅在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售酒行为与胡某溺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餐厅对胡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同学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与胡某共同饮酒和戏水的其他六名同学,作为同龄人,虽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对彼此的安全负有照顾和提醒的义务。
在本案中,这六名同学未能有效劝阻胡某过量饮酒和下水戏水,也未能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这六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04
学校责任
在本案里,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因而不承担责任。
05
家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在本案中,胡某家长存在放任子女饮酒、疏于管理等行为,也可能对胡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胡某父母自行承担90%的损失;餐厅承担6%的责任;6名同学共同承担4%的责任。
定盘星提醒
餐厅应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家长应增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意识,了解并关注子女的日常活动和社交圈子,确保他们远离不良行为和环境。
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当遇到同学或同行者处于危险或不良环境时,应积极寻求帮助。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针对未成年人饮酒、溺水等常见问题进行警示,既是履行自身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也可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