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朋友胡某介绍向被告某装饰公司提供装修材料,依被告股东要求送往装修现场,项目完工后被告股东却矢口否认,拒不承认购买装修材料事宜,原告遂向朋友求助,最终委托定盘星律师为其主张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承包酒店装修项目,胡某遂将原告推荐给被告,之后被告的项目经理通过电话向原告订购稀释剂、腻子粉等装修材料, 原告将对应的材料送往项目现场。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义务,部分订货单上由被告的项目经理签字并注明数量属实,部分订货单由项目现场案外人陈某签字。
后续原告多次电话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认为并没有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表示并没有收到原告的材料,无需向原告支付货款。
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的,要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买卖合同主体难
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现实中多数是没有书面合同的。实务中因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常发生合同主体的识别障碍。包括实际履行主体和签约主体不一致、履行过程中实际履约主体发生变更,或者员工代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等情形,实务中双方常各执一词。
2、标的物是否交付认定难
为追求交易快捷、长期交易,往往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及约定交货方式,现实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例如,送货单上无任何签字,签收人员与收货方关系不确定,交易对象与签收人员不一致等,实际很难举证。
3、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认定难
买卖合同当事人往往基于友好合作的考虑或长期往来的信任,不太重视解除条款的约定,或以退货、不再履行等表述代替合同解除条款,或不约定解除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存在较大障碍。
具体到本案,我方律师通过申请胡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介绍原被告认识,被告承包装修项目,在原告供完货之后,胡某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甚至线下见面沟通,被告答应付款,后被告在微信上又拒不承认。
我方律师与被告的项目经理沟通,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作为被告项目负责人,按需向原告订购,价格是被告和原告对接,项目经理只负责数量,货到现场签字确认。案涉材料均已送至项目现场,项目经理均向被告报过。
因原被告全程只采用电话方式沟通,没有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通过证人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确认被告及项目经理身份,从而证明本案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
法院最终根据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于被告承接了某装修项目均无异议,原告送货单中有被告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的签字,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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