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常见的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侵权等。而互联网的兴起衍生了大批传媒公司,网红、主播与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定盘星在处理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侵权纠纷上均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在经办案件中,一般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酌情支持律师费,对当事人而言,极大的节约了诉讼成本。定盘星办理过多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在处理网红、主播与公司的纠纷上也颇具心得,积累大量行业案例及数据,解决纠纷快、准、狠,也与多家传媒公司有过相关的法律顾问合作,更能知道如何为自己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某MCN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为其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短视频全平台以及线下演艺活动等的独家合作方,双方对直播时长、签约费用、分成比例、违约金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王女士直播4个月期间,仅1个月直播符合约定,随后停止直播。直播期间,王女士在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病性障碍可能性大。因王女士拒绝继续直播,MCN公司委托本所周小琦律师起诉王女士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协议约定
本协议签订开播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签约费5000元,本协议签订后次月20日,如乙方直播内容、时长、天数均满足协议约定情况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签约费5000元。
乙方私播、停播、延迟开播(超过20日)等等情况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要求乙方在以下四者中取较高者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00000元;2、甲方已投入扶持的12倍;3、甲方合约期内的预期损失;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直播活动单日最高收入日获得的收益乘以乙方自违约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日之间的天数的2倍。
对方抗辩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MCN公司加重王女士义务,增加自身享有的权利,且MCN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期签约费,经王女士多次催告,仍不支付,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扶持,因此提出反诉,要求MCN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均提出系对方违约导致,对此,定盘星律师从多个渠道取证并整理,列出了王女士的所有分成收益与直播时长,以证明合同的履约情况。
后台显示签约后王女士直播有效天数与直播时长严重不足,仅8月份1个月符合协议约定,MCN公司未支付第二期签约费5000元,不违反合同约定。且王女士未经MCN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王女士认为自身身体已不适合继续直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履行不能。综上,王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MCN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经纪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企业,前期投入换取关注用户的增加,收益往往在获得稳定用户后逐步实现,主播流失导致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根据MCN公司为王女士组建专业的运营团队,提供专业的直播运营扶持,提供线下直播间、专业的配套直播设备、视频拍摄与剪辑等直播服务所投入的金额,本所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按公司已投入扶持(签约费金额+实际投入金额)的12倍的标准即(5000元+8000元)*12=156000元酌定为150000元来主张王女士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当事人缔约时明确可知的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缔约时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估、对履约利益的期待,综合考虑MCN公司投入成本、王女士的违约行为、未有效履行合同(直播时长未超过合同约定70%)期间(21个月),法院酌定支持我方诉请,判令王女士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定盘星提醒
MCN公司旗下主播、达人往往是其核心资源,故在培养初期公司往往会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代理合同中亦会设置较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以防止前期投入的损失及预期利益的落空。在没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是违背一方自由意思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以维护合同的契约精神。
当主播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由其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确定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双方对实际损失的证明便尤为重要。当事人可以从行业特点、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违约方获利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达人个体差异等多个方面举证,为自己争取法律范围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