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规定和事实有差异,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该如何落实?我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又该如何最大力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近日,我所代理的六旬精神病患者人身损害赔偿案圆满落幕,通过创新调解机制为当事人争取到超预期赔偿。本案融合人身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等多元法律要素,其争议解决路径或可为特殊群体维权提供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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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封闭治疗中的意外创伤
W先生于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因院方对同室患者采取单手束缚管理措施存在疏漏,导致其双眼遭同病室患者抠挖致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属在事发后委托我所律师启动维权程序,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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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伤残定级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伤残等级认定与赔偿金额计算展开。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视神经损伤类案件需在损伤发生六个月后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当事人精神状态特殊,无法配合常规视力检测,导致鉴定程序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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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鉴定难题的现实困境
在首次委托武汉权威视神经鉴定机构时,因当事人无法配合视功能检测,导致伤残等级难以精准评定。转委托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后,仍因同样问题面临"仅能依据手术记录评定十级伤残"的局面,若以此计算赔偿金额,甚至无法覆盖一年期护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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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之路:多维解法突破鉴定困境
针对鉴定僵局,我所律师团队启动多元化解机制:
1.从医疗事故争议角度推动卫健委介入调查
2.基于精神病院隶属关系,协调民政局组织三方调解
3.联合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维权合力
最终在多维度推动下,医疗机构同意突破常规赔偿框架,以调解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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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界定: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病历资料分析,本案责任认定遵循以下逻辑:
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封闭式管理期间,监护职责已通过医疗合同转移至机构
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1218条,医疗机构因管理疏漏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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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示:特殊案件的维权方法论
在本案责任划分中,涉及精神病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界定。鉴于侵权人与我方当事人均与精神病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病历资料显示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精神病院封闭式管理治疗状态,故精神病院依法承担主要监护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此,我们认定精神病院为本案主要责任主体。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司法鉴定环节——当鉴定结果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时,如何作为当事人代理人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所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多元化路径解决法律问题,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措施协同发力,致力于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本案最终得以成功调解,正是团队秉持专业坚持与灵活策略的成果体现。